2011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试题及答案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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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社会中有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下列关于法的特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具有可诉性,但它不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志

  D.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答案:C

  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概括起来包括: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具有普遍性;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所以C错误。

  2、下列有关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表述错误的是:()

  A.有法律责任必然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相辅相成,没有无法律责任的法律制裁也没有无法律制裁的法律责任

  B.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C.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具有国家强制性

  D.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义务、超越法律权利或滥用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

  答案:A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义务、超越法律权利或滥用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并非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因此,法律责任的履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 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家族成员甲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的继承权。后甲诉至人民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甲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这个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习惯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适用习惯

  B.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只有法的正式渊源才是法律推理的前提,非正式渊源(如习惯)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C.非正式渊源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家族习惯不应当成为剥夺家族成员继承权的理由

  D.在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在没有正式渊源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正式渊源

  答案:D

  解析: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无法律效力,而是在于有没有以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出来,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的效力,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依据,但是穷尽正式渊源方得适用非正式渊源。故答案选D。

  4、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面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

  答案:C

  解析: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凡保护国家公益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大部门。在前苏联,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本否定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选项A.B.D正确,选项C不正确,应选答案为C。

  5、 法律具有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这是指法的哪种作用?()

  A.评价作用

  B.强制作用

  C.指引作用

  D.教育作用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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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

  A.175

  B.176

  C.161

  D.150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项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及89条,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故A.B.D项表述正确;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需备案即可。故选C。

  8、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有权作出下列哪一行为?

  A.委托国家副主席代理其部分职权

  B.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C.授予军衔

  D.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B

  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9、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三级制(省级、县级、乡级),也有四级制(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B.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C.如我国需要设立新的直辖市,则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D.行政区域建置的决定机关也是行政区划争议的处理机关

  答案:D

  解析:根据《宪法》第30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又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表述正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故选项D错误,应当选。

  10、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08卷一14)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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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11、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由区工商局管理的国有茶厂出售。茶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人民政府

  B.区人民政府

  C.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D.市工商局

  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售国有茶厂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复议被申请人为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为A。

  12、李某户籍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工作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07年9月李某在合肥市出差时因涉嫌参与赌博而被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公安局以参与赌博为由处以罚款400元。在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与合肥市庐阳区三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B.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留置措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王某对该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不管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罚款400元属于针对财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罚款和留置措施基于同一事实(涉嫌参与赌博),李某对这两个行为都提起诉讼的,北京市海淀区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综上所述,本题中选项A.B.C中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项D为该题正确答案。

  13、神州电脑公司和宏瑞商贸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用地,市规划局接到两家公司的申请后,只批准了宏瑞商贸公司的申请,对神州电脑公司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神州电脑公司不服,下列关于神州电脑公司救济途径的说法中,不符合乎法律相关规定的是:

  A.神州电脑公司可向该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若神州电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直搪塞不予受理,则神州电脑公司可以向该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C.神州电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不能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D.若神州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曾经向市规划局提出过建筑用地申请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入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答案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神州电脑公司可以在诉讼时申请复议,只不过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神州电脑公司自己选择管辖。选项D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仅对仅有的法律规定事项提供据证责任,包括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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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15、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工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查获乙。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A

  解析: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有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6、2007年3月1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张某有漏罪,也未发现张某犯新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发觉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强奸一名妇女。那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A.视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仅以强奸罪对张某判处新的刑罚

  B.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仅以强奸罪对张某判处新的刑罚

  C.撤销缓刑,对强奸罪做出判决,并将其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

  D.撤销缓刑,对强奸罪做出判决,并将其与原判刑罚实行并罚,之后再减去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限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应当选C。

  17、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行为人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

  C.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不受影响

  D.减刑只适用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不存在减刑

  答案:B

  解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A不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的考验期相应缩短,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不正确。减刑适用于管制,所以选项D不正确。

  18、甲为总经理乙开车。某日,甲开车载乙去参加一个重要商务谈判。甲驾驶中贸然闯红灯,撞伤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甲想停车下来看看,乙接着说:“别把生意耽误了,有事我负责”。甲遂加大油门离开,丁因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A.传授犯罪方法

  B.故意杀人罪

  C.过先致人死亡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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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陈某和其妻子经常争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与其离婚,陈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饭里下毒杀害其妻的念头,但是又不忍心杀害自己的儿子。所以陈某将儿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嘱咐儿子千万不要回家。陈某回家后在饭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儿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呆,遂偷偷跑回家。陈某儿子和妻子共同将有毒的饭菜吃下,均因中毒死亡。请问陈某对其妻子和儿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分别是什么?

  A.都是间接故意

  B.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间接故意

  C.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C

  解析:首先,陈某主观上认识到其下毒行为会杀害自己的妻子,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并且实施了足以杀死其妻子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其妻子的死亡陈某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其次,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若其放任另一个相近的结果,则通常认为其对这个结果是间接故意。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确排斥这一伴随结果的发生,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认定其对于这一伴随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本案中,陈某为避免将其儿子毒死,专门将其送到父母家,并且叮嘱其不要回家,由此即可推断出陈某并非放任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可排除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最后,陈某将儿子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还告诉他千万不要回来,证明他已经采取了一定措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本题应选C。

  20、下列规定不属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是:(C)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解析: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是监视居住要遵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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