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制—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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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制—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罗马法

  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罗马法作为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断后,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P112

  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尔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用罗马法调整,有的国家还为此编纂了罗马法典,这是自然保留罗马法的重要途径。

  3、一些城市对内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一)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

  意大利“复兴”罗马法――从研究《国法大全》

  ――以意大利北部城市波伦亚为中心(波伦亚大学)

  ――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纳留――对罗马法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被誉为“法律之光”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了解) P117

  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一、城市法

  (二)城市法的渊源 P119

  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特许状;――“人民宪章”、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习惯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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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法

  (一)西欧商法的形成

  1、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商法,包括商法和海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2、商法于10-12世纪在自治城市中形成。

  法制史著作称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P123

  3、商法是一种习惯法。

  (二)商法的发展

  1、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0-16世纪)

  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1561年丹麦的海商法典。

  高潮――17世纪,多数国家的商法、海商法典在这时期编纂。

  (如路易十四时期法国1673年商法典、1681年海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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