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日期:12-23| http://www.59wj.com |税法(一)复习指导|人气:173

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 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 ) ,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 )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 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果觉得《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税法(一)复习指导,zxcsw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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