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辅导:职工人身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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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辅导:职工人身风险管理

  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企业对其职工负有许多责任。这正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责任的负担往往带来财务上的支出。因此,企业要稳定财务,就要加强与职工人身有关的危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稳定财务的其他方法。

  (一)企业职工面临的人身危险

  在一般企业里,职工面临的人身危险,概括起来,不外乎三大类,即疾病、意外伤害和养老金不足。

  1疾病

  严格说来,疾病又可分为两类,即一般疾病与职业怀疾病。一般疾病包括了所有一般人都可能患的疾病。职业性疾病是指因工作环境、对象等的条件不良造成的疾病。如经常在高分贝噪音下工作的人容易患耳聋症等。

  2意外伤害

  一般企业中职工都面临压伤、跌伤、碰伤、炸伤、烫伤、沉溺、触电、雷击、中毒、奸匪、牲畜袭击、突然窒息、乘坐各种运输工具或使用机器、机械失事等危险。有的特殊企业职工还面临辐射、腐蚀等危险。

  3养老金不足

  在我国依照法规所有企业都向离退职工发离、退休金。但由于人的情况各异、企业效益不一、需求增长等原因,有时有些离退人员表现为养老金不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人超出原预计年龄后的生存也是一种危险,因为这将会带来支出的相应增长。

   (二)人身危险的处理方法

  与财产危险的处理方法相比,人身危险的处理有一定的优势,这表现为人们有这样一种本身,即对影响到自己生命的危险的意识十分强烈。

  1对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人们对各种疾病产生的原因有了根本性的认识。因此,为人们有针对性地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如吸烟具有致癌等危险,教育人们尽量不吸烟,大多数疾病系由于卫生原因引起的,如各种传染病的蔓延等,提醒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当发现身体有某种疾病时,可借助于各种医疗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治疗能够使绝大多数病人摆脱或者是减轻由于疾病带来的痛苦。

  对职业性疾病的防治,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尽可能地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在治疗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这样既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又对企业的生产及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2对各种意外伤害的预防及处理

  企业因生产过程、工作特点、操作环境的不同,其职工面临的意外伤害的危险情况也不一样。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说,企业对各种人身意外伤害的预防通常采用以下措施:

  (1)防护措施。如在操作机器(工具)上安装防护罩,在放射性物质上安装安全保护层,操作人员要戴安全帽、保护手套、保护镜等等。

  (2)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如:让职工明白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工作期间应穿戴必需的安全鞋、帽、罩、手套,安全用电不直接接触腐蚀性物质等。

  (3)抢救措施。当伤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害者进行抢救。如,某职工受电击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人工呼吸,送医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伤害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3人身危险处理及人身保险

  从稳定企业财务、使职工得到最大经济保障角度来讲,购买人身保险是最佳选择。当然,购买人身保险的同时,不应忽视其他措施的采用。

  (1)医疗与保险

  我国目前的人身保险中附加有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者,保险公司对下列医疗费用负给付责任:

  治疗费、药费(检验费、理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气费、敷料费)。其给付办法,保险公司一般按每一次实际支付费用的凭证的80%支付。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给付累计总数不能超过附加保险金总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附加保险金额时,保单效力自动终止。

  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住房费、陪人费、伙食费、营养补助费、救护车费、担架费、镶牙、假牙、假肢、助听器、验眼配镜费用、转院治疗支付的交通费及非责任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本保险的保额一般每人以1000元为起点。保险费按附加医疗保险金额的18%计算,一次缴清。

  (2)意外伤害与保险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中开办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责任范围是:

  ①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②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也同样支付保险金额全数。

  ③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是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④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2)、3)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者是永久丧失部分的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够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单的效力即自行终止。

  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者诈骗行为;

  ③战争或军事行动;

  ④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保险金额最低的为1000元,最高的为5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养老与人寿保险

  每个人养老都需要一定的金钱作为依靠。目前,我国解决职工的养老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离退人员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离退休金,并报销医疗费用。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上是这种情况。

  二是,国营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由劳动管理机关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进行统筹。

  三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保险公司以养老金保险的形式组织实施。

  三种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三种形式将日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当然,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不可能采取单一的形式。

  第二种形式的养老金,劳动部门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组织发放。

  第三种形式更适合于企业。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施的是《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它的基本做法和内容是:

  投保人依据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申请参加保险,保险生效后,如人数有变动,则及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标准按月缴付,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五元。随着经济支付能力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增加或减少缴费标准的手续。

  保险期限是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开始生效,以后并按期交保险费,至被保险人到达退休的当月止为缴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女满55岁,或按规定应50周岁退休的;男满60岁)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缴费时期与领取时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给付丧葬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退休时缴费满十足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缴费标准和交费年期,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如中途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需重新计算。被保险人退休时缴费不满十足年者,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费200元。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

  实际上,人寿保险还可与意外伤害保险结合起来,这叫做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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