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企业双重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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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企业双重责任主体 企业风险责任是与企业风险相关的各种责任的综合。由于企业风险效应由企业的决策行为与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综合作用决定,因而企业风险责任有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两种含义,由于企业风险有收益与损失两种效应,所以企业风险责任包括合理地取得风险收益和适当地补偿风险损失两项内容,又由于相关集团或个人与企业联系程度不同,企业风险责任又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

  风险责任主体,是指风险责任的承担者。风险责任承担包括两个方面:①获取风险收益时,风险责任主体对风险收益享有占有权;②遭受风险损失时,风险责任主体要承担风险损失的责任。因此,风险责任主体既是风险收益的享有者,又是风险损失的承担者。

  确定风险责任主体,是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任何一种经营机制,都不能脱离经济行为主体而自动运行,它是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人的经营行为而起作用的。经营机制的运行是以经济利益为动力的,通过调节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发挥其功能。风险责任主体,就是风险机制的人格化,把风险责任落实到当事者身上。不确定风险责任主体,没有具体的风险责任承担者,风险机制就根本不会发挥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失去任何意义。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风险责任主体即风险责任承担者是极其明确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资产归个人所有,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既是企业收益的享有者,又是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企业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通常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人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企业风险责任主体是单一型的。当然,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就其阶级本质来说,资本家所蒙受的风险损失,或迟或早,总会以各种方式转嫁于工人身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企业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风险责任承担的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就是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的双重性,即企业风险责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来承担,国家和企业都是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

  国家之所以要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成为企业风险责任的一个主体,主要是由于下述两个原因决定的。

  1国家成为企业风险责任主体,首先是由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资产是归以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是企业的投资者。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要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经营得好,国家从企业取得的利益就多;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或者遭受损失时,国家从企业取得的利益就要相应减少,从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2国家成为企业风险责任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决定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是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是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自己来决定,因而国家不可能为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社会主义经济则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同时存在并起作用。在计划机制作用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完全由企业自己来决定,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说企业遭受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企业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需要的物资条件具有比较可靠的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按计划销售,产品出售价格比较稳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因国家计划的失误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然要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

  国家为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

  1国家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摆脱风险困境。其中包括减免税政策、价格优惠政策、材料供应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

  2国家通过直接向企业增加投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弥补企业风险损失。其中主要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投入、物资投入、人力投入等。

  3国家采用多种形式,组建多种专职或兼职的社会公用型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合理分担企业的风险责任。例如社会保险公司、风险投资银行、有关的安全保卫部门等,均属于此种类型。

  4国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间组织多种形式合作,以促进企业风险责任合理转移。这实际上相当于国家采用组织手段以间接方式分担企业的风险责任,社会主义制度为实施这种形式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5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政策和采用配套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企业风险责任体系的整体优化,这也是行之有效的为企业间接承担风险责任的手段。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必须承担风险责任,成为风险责任主体,首先是由商品经济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是一个商品生产者,更主要的是一个商品经营者。它要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是一个具有自己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在实行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们仍然是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经营权,是一个基本的经济主体,要求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并要承担风险责任。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利益关系被确定以后,企业风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

  企业风险责任的双重主体即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二者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这种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构成统一的风险责任体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国家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是经营者。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以经营者身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二者利益同时存在于企业之中,并要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实现。企业取得收益时要共享,企业发生损失时要共担。企业风险责任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国家责任主体而没有企业责任主体,企业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只有企业责任主体而没有国家责任主体,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企业风险责任双重主体,就是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采取适当的形式,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企业风险责任双重主体同时存在,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许多情况下,二者又带有相互交叉性。所谓承担风险责任的交叉性,是指国家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为企业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又包括为国家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国家与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之所以具有交叉性,其原因是:①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国家利益离不开企业利益,企业利益离不开国家利益。②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时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之中,都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要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实现。③形成企业风险的因素错综复杂,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这些因素相互制约。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国家责任主体与企业责任主体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就不能不带有一定的交叉性。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风险责任不清的现象。

  再次,由于企业风险责任承担存在双重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发生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国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可能转移给企业,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有可能转移给国家。在旧经济体制下,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国家转移,出现企业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局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过去为企业承担的风险,开始向企业转移,风险机制被引入社会主义企业内部。目前企业在承担风险责任的同时,依然存在着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国家转移的倾向。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虽然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统一的,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利益主体,更偏重于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企业要把风险责任转嫁给国家的根本动因。同时,企业要把风险责任转嫁给国家,与前面提到的两个特征有着直接地联系。由于企业风险责任承担存在双重主体,二者构成企业风险责任承担的统一体,同时又由于两种风险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带有交叉性,这就为两种风险责任主体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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