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的两种基本类型

日期:12-20| http://www.59wj.com |综合能力|人气:693

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的两种基本类型

  风险机制被引入企业以后,企业成为风险责任主体即成为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但是,在企业内部风险责任如何落实,这对于风险机制作用的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确立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是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企业成为风险责任主体,有两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类型:企业直接风险责任主体。

  企业直接风险责任主体,是指在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后,使企业成为风险责任主体的同时,在企业内部将风险责任主体人格化,确定企业风险责任具体承担者。这种企业风险责任主体,可称为企业直接风险责任主体。

  第二种类型:企业间接风险责任主体。

  企业间接风险责任主体,就是风险机制被引入企业风部以后,企业要承担风险责任,但是企业内部并没有明确的风险责任承担者。企业实行集中统一核算,各个生产单位和个人只承担生产责任,而不承担经营责任。企业经营得好,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随着增加;企业经营得不好或者出现亏损,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失。企业虽然要承担风险责任,但风险责任主体没有人格化。在企业内部谁都要承担风险责任,但谁都不直接承担风险责任。我们可以把这种风险责任主体,称作企业间接风险责任主体。

  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风险责任主体,企业虽然都是风险责任承担者,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和企业本身的条件都是相同的,但在企业内部,由于风险责任主体类型不同,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却是不同的。

  选择企业间接风险责任主体,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虽然对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有所反映,但反映的敏感度较差。因为企业的风险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不直接与单位或个人相联系,从而使风险机制的功能发生弱化,风险机制作用的发挥,也要受到一定的抑制。

  企业直接风险责任主体,在企业风部,由于有具体的风险责任承担者,企业的行为主体与风险责任直接相联系,利害关系的透明度较高,对风险的反映比较敏感,风险机制的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得到强化,能为风险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通过对企业内部两种风险责任主体的简单对比,不难得出结论,要强化风险机制的功能,提高风险机制作用的强度,在企业内部应该选择风险责任直接主体,使风险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把风险与责任者的利害关系直接联系起来,这是保证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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