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税法》详解:税务代理的概念(2)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税法|人气:357

2017年注会《税法》详解:税务代理的概念(2)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条件:

  ① 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签约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

  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终止有两种情况:

  (1)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满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代理人已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的;

  ③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①委托方死亡或解体;

  ②委托方授意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

  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① 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②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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