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_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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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服务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 本公司 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 本公司 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 保险合同概要 上的 保证价值表 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 本公司 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 自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 本公司 缴费,直至 缴费期满日 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 宽限期 。在 宽限期 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 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 宽限期 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 本公司 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 本公司 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 本公司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 本公司 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 利息 、保险合同贷款和 贷款利息 ,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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