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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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或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支付设计费及相关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www.59wj.com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在未签合同前委托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设备工程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应另行协议支付管理费或技术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项目完成的各个阶段,需要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3)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委托人应当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4)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委托人从设备工程项目进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产品,须征得设计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产品的协议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5)交付合同定金。委托人应按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委托人应为派赴设备工程项目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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