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复习指导|人气:301

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请问老师,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是两个独立的程序还是一个系列的程序吗?比如是不是先价格质疑,再价格磋商

  老师回复: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其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口头通知或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均匀税价格: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进口货物属于《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因此,两者是一个系列程序,即先价格质疑再价格磋商!

  祝您学习愉快!

  .
       
        www.59wj.com 如果觉得《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复习指导,bgy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本文Tags: 报关员考试 - 复习指导,bgy,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2017年报关员考试: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问题
相关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