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援外物资
1、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需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s.ziq.gov.cn-报检与通关-报检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收到正式报检号后打印且加盖公章;
2、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合同中必须统一标明“援某国某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3、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标准等内容;
4、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批文、货物清单(国家局援发(200X)XX号通知检验一览表)(复印件);
6、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7、非援外总承包企业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二)展览品
1、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需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s.ziq.gov.cn-报检与通关-报检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收到正式报检号后打印且加盖公章;
2、主管审批部门的批件(复印件);
3、展品清单(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或外销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4、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四)外埠援外物资、展览品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援外物资、展览品应在生产加工地或采购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二、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异地口岸出境);援外物资必须按国家局相关要求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二)经检验检疫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施检部门
出境援外物资、展览品由产品对应的检验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