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二)特征
1、进境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了解)
(四)管理
1、设立审批
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来事先保税。
3、纳税暂缓(重要考点)
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
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5、“运离”结关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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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3类)
(1)公用型保税仓库
(2)自用型保税仓库
(3)专用型保税仓库
2、功能
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设立
保税仓库设立应当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要达到的条件,掌握面积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由直属海关审批。
4、管理(重点)
(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了解)
1、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1)在口岸海关报关
(2)在主管海关报关
2、出仓报关
出库货物去向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1)出口报关
(2)进口报关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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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分: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功能(重点)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不得存放的货物,参见教材P135
3、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
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要符合的条件。
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证书的有效期3年。
4、管理(重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
①出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了解)
4、更换报关(重点)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要求更换的。要掌握: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应当与原货物: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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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①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②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功能
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1)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国内出口货物;
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③外商暂存货物;
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⑥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重点)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申请设立需满足的条件(参见教材139-140页,重点记忆“仓储面积”)
公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40页,记忆“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参见教材141页,重点记忆“注册资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存储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可月度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库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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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3、管理
(1)禁止事项
(2)企业管理
(3)物流管理(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海关与受理之日起30天内核库)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境外进入园区: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园区运往境外: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于期满前1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和合同不符等原因,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3)保税物流园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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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特定区域。
2、功能(重点)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1)禁止事项(了解)
(2)物流管理(了解)
(3)加工贸易管理(重点)
①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除进口易制毒化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要提供进口许可证件,生产激光光盘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③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④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缓税利息。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从“进出境报关;进出区报关”两方面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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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了解)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1)禁止事项
(2)物流管理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家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3)加工贸易管理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4)特殊情况处理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之间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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