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原件),需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s.ziq.gov.cn-报检与通关-报检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入境>),收到正式报检号后打印且加盖公章;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
(二)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复印件);
(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四)进口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重量、产地的详细清单;
(五)报检单位为非收货人的应提供由收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六)在进口化妆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可免于提供):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005年10月1日后出具的,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可凭证书原件或证书复印件报检;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萧山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加盖卫食处章的标签备案样张的复印件报检;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萧山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5296.3-1995化妆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七)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化妆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二、结果评定及出证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化妆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二)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应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留存)到萧山局卫食处办理申领CIQ标识手续,进口化妆品需加贴CIQ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
三、化妆品备案要求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萧山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申请备案。
四、施检部门
萧山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