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日期:09-28| http://www.59wj.com |规章制度|人气:426

民政局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为保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xx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外宣传制度

1、xx县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民政系统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推行政务公开,将每个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2、宣传对象:xx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重点是民政对象和全县民政系统。

二、社会监督制度

1、负责部门及职责:社会监督工作由局党总支、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依法监督,依法查处,尤其对违纪、违规人员和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人员进行监督。

2、监督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监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内部负责人责任制度

1、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审批事项涉及其他股室职责范围的,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并由股室负责人签名,如实上报分管局长裁决。股室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股室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组织审批执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及奖惩结合起来。

2、在局内部,指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股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四、审批监督制度

1、县纪检委和监察室为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2、各业务部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分负责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批责任股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以真名投诉的,必须及时答复并严格保密。

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1、各股室责任的追究: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未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重复多次发生类似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2、各股室负责人责任的追究:所在股室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仍在实施审批中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所在股室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玩忽职守,违规审批,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未积极配合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工作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未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3、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规定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行为人在审批过程中接受申办对象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一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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