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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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县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批权国、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

需争取国、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市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县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需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属政府所有,按照规定由有关单位行使使用权利。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参股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县政府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等职责,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效益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前期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按投资额可划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400万元以上,政权建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社会事业150万元-400万元之间,政权建设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2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150万元以下,政权建设1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大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设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征地还房工程可省略前期工作,直接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需政府投资的,应提供财政资金审查意见。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和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咨询评估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大型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中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三年,项目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于批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六)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县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多方案比选及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

(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县长审批,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小型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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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质量监督、水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不得划拨资金,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工期,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成。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确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应严格审查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项目法人)、资金、土地以及其他开工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中、小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计划前应同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没有下达计划及核实工程建设进度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书(或比选方案)相衔接。中标(选)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副本送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10%或绝对额超5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重新审批。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不得结清工程价款,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大、中型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否则,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的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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