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09-28| http://www.59wj.com |规章制度|人气:643

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现执行救助资金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充分发挥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救助资金是针对人民法院特殊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能及时实现,致使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项支付案件申请人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拨专款设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分次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由县财政局和法院共同管理。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发放司法救助资金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不能执结的特殊案件,其范围包括:

(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执行案件;

(二)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因案件不能执行导致申请人上访、缠诉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给予执行救助的案件。

第六条 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已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三)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

第七条 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二)基本生活无保障;

(三)生产不能自救。

第八条 发放执行救助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金额,并附相应的证据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执行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县财政派人现场核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数额意见,提交书面报告送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报政法委书记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从执行救助资金专户中按审批金额拨付法院执行帐户。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

(三)案件申请人凭县法院执行局开据的《执行救助资金领取通知书》到县法院财会室领取执行救助资金;

(四)执行人员将案件申请人的救助申请材料、合议庭笔录、报告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收款收条等装入执行卷宗。

第九条 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分次限额支付,情况特殊需一次性全案支付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批。

第十条 在申请人领取执行救助资金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回来的款项和财产变现的款项,由执行人员缴存县财政执行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上年度结余的执行救助资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资金的,人民法院除强制执行收回已被取得的救助款外,可以给予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 执行法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执行救助款外,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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