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详解

日期:03-01| http://www.59wj.com |初级经济基础|人气:639

2017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行政法基础详解

  一、行政法概述

  u 考试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2、行政法的特点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u 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

  Ø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Ø 行政法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Ø 行政法的渊源,亦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来源于哪些法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Ø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

  Ø 合理性原则指行政决定内容要正当、客观和适度。

  Ø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Ø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运转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Ø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5、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 行政主体

  Ø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Ø 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 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据法律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Ø 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

  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界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

  Ø 公务员有对外代表行政主体的权力,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 行政相对方

  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6、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7、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 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u 例题:

  1、(课后习题)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 )。

  A.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C.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D.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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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u 考试内容:

  1、行政许可的概念

  2、行政许可的设定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5、行政许可的费用

  6、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u 要点:

  1、行政许可的概念

  Ø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Ø 2003 年 8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Ø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Ø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Ø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Ø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Ø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规定信赖保护原则。

  (5)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Ø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创设新的行政许可。

  (2)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Ø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Ø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Ø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Ø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上述所列事项 ,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Ø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Ø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Ø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Ø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Ø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Ø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Ø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Ø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Ø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J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J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J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J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Ø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Ø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Ø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Ø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Ø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Ø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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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

  (1)概念

  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或者不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以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等。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Ø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① 申请与受理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Ø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Ø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 审查与决定

  Ø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Ø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Ø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③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 听证

  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 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Ø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Ø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Ø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行政许可的费用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Ø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Ø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Ø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 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Ø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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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撤销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Ø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Ø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Ø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②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④ 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Ø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Ø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Ø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Ø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Ø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Ø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Ø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Ø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Ø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Ø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Ø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 例题:

  1、(课后习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设行政许可( )。

  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 行政机关采用事前监督方式能够解决的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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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础知识

  u 考试内容:

  1、行政处罚的概念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

  u 要点:

  1、行政处罚的概念

  Ø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 1996 年 3 月通过,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行政处罚法典。

  2、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Ø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

  Ø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Ø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Ø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法律救济原则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20 种之多。

  (2)行政处罚法第 8 条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七大类:

  Ø 警告;

  Ø 罚款;

  Ø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Ø 责令停产停业;

  Ø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Ø 行政拘留;

  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Ø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Ø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Ø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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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复议法的基础知识

  u 考试内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范围

  3、行政复议的管辖

  4、行政复议的决定

  u 要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Ø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1999 年 4 月通过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Ø 2007 年 5 月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的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复议活动一项原则,以保证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Ø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Ø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Ø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Ø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Ø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Ø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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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复议的管辖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海关、金融、 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Ø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Ø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J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的决定

  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Ø 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Ø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并最终做出复议决定。

  Ø 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就有关行政争议做出结论性决定,并按照决定内容做出复议决定书。

  u 例题:

  1、(课后习题)下列各项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

  C.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D.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正确答案:ABDE

  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Ø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Ø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Ø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拥有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

  (2)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

  Ø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Ø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7、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Ø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Ø 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

  Ø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Ø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Ø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Ø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Ø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Ø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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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行政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Ø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Ø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Ø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Ø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处罚法的三种程序

  ① 简易程序

  Ø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Ø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② 一般程序

  Ø 一般程序是指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Ø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③ 听证程序

  Ø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Ø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不论采用何种程序都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交付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Ø 当事人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Ø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般也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u 例题:

  1、(课后习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是( )。

  A. 警告 B. 罚款 C. 没收违法所得

  D. 责令停产停业 E. 通报批评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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