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讲解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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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侦查

  1. (2008-2-2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2. (2008-2-36)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3、(2007-2-30)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4、(2007-2-31)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5、(2007-2-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2009-2-27)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7、(2009-2-68)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第一部分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共7种,常考的有:掌握每种侦查行为的程序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有关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讯问笔录制作的规定。

  二、检查即人身检查(刑诉法101-108条)

  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妇女身体的医师,可以是女医师,也可以是男医师。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三、鉴定(刑诉119-122条)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不奋苦而求速效,只落得少日浮夸,老来窘隘而已。

  1、选定鉴定人。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5、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除了鉴定人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医院公章。

  6、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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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59wj.com   第二部分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中根据《六部委规定》的第27条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已经被取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在一审中)

  1、补充侦查的形式。

  (规则266等:第266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2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268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269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1)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然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

  (2)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是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所以就没有次数和时间。

  2、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把这里的“可以延期审理”明确规定为“合议庭应当同意”。另外,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高法院《解释》第159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

  2、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第2款)。

  总结:补充侦查:(1)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②如果是在审判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则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①只要是向后退一个程序的,都只能2次,每次1个月;②而且,补充侦查完毕后,再重新向前推进程序的,程序期限重新计算;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部分 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有关银行、邮电部门在解冻前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要等判决生效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银行等单位上缴国库。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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