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1、(2006-2-72)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2、(2004-2-69)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3、(2007-2-69)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2009-2-2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解释99):(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解释99)
2、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解释90条)。
3、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密切相联系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这就是说,如果是“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与刑事的相同;如果是“先刑后民”,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与刑事的分别计算。也就是说,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分别是15日和10日,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控诉期分别是10日和5日。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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