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关税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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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关税法(11)

  第七节 税收优惠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给予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入、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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