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提高:合同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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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提高:合同法(十)

  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考点解析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可以说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①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真题(2003-3-4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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